公派出国别擅自变更路线

人民日报 @ 2015-11-01 08:39:40

近日各大报刊登载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仔细研读《条例》133条规定,感觉其中有10条规定是普通党员最容易触碰的,现影印刊列如下,希望你不要“躺枪”。

  第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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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参加迷信如果被拍照上网,乌纱只怕难保。

  第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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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材料不能乱填乱报。

  第三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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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计以后不会接到拉票的电话了。

  第四条红线:

  乱拿健身卡也出问题。

  第五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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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礼要问责,送礼也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

  第六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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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款大吃大喝不容易了。跟谁吃,在哪里吃,吃什么,为什么吃?处处是地雷,美味还能吃出味吗?

  第七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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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第八十八条规定,其中六项限令非常严格,特别是第三条看仔细了。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炒股”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根据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可见,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第八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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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以后别想了。

  第九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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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会公派临时出国,千万别擅自变更路线。

  第十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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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借评比表彰收费想法的,也要想仔细了。

  另外,领导干部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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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有规矩了。

  注意这里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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