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雷霆禁毒.2018”专项行动,府谷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始终对涉毒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持有毒必肃,种毒必究,吸毒必戒。7月27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7月27日,城郊派出所获悉辖区田庄则村有人私自种植罂粟。民警火速赶到田庄则村进行逐户排查,发现在赵某某家门前的两块玉米地中种有多株罂粟;民警立即将赵某某控制并对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620株,随后又在赵某某家中查获罂粟膏60克。
经调查,赵某某,女,59岁,府谷县府谷镇田庄则村人,今年在自家门前的两块玉米地中私自种植了罂粟,并于7月25日和7月26日进行了两次收割。
目前,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点侦办中。
相 关 法 律
在我国法律中有如下条文:
1、种植罂粟超过500株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按《刑法》351条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 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71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