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用吴堡县财政局公车,收受印刷厂业务员的贿赂,榆林市检察院反贪局于2012年6月30日接到举报榆林市财政局收费中心主任张某(副处级)有关经济问题的匿名信后,决定立案侦查,张某旋即被刑拘,2012年9月7日,张某被免职。今年6月24日该案侦查终结。近日,横山县法院一审宣判,张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长期借用公车使用
收受业务员贿赂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榆林市煤炭专用发票在2011年前一直由榆林市煤管站负责印制,2011年初,该项业务由榆林市财政局收费中心负责。西安市第一印刷厂业务员曾某(以前通过煤管站承揽该业务)为了继续承揽该业务,于2011年年初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50000元,张将其中的10000元给了收费中心副主任高某用于单位开支,另外40000元归其所有;2011年年底,曾某在西安中石油西万路加油站买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加油卡送给了张某;2012年春节前,曾某还给张某人人乐超市2000元的购物卡,使西安市第一印刷厂从2011年至2012年共计承揽了3144000元的煤炭发票印刷业务。
2007年,吴堡县财政局局长丁某为了让时任榆林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张某在项目资金和业务经费拨付上对该县予以关照,将吴堡县财政局刚接的一辆陕K86788“速腾”牌轿车拟给吴堡县财政局企财所配备,借给张某使用,直至2011年5月张某才将该车归还吴堡县财政局企财所。期间产生的燃料费、过路费、停车费、保险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费用单据共计60723.39元交给吴堡县财政局企财所所长王某予以报销,所得款项归自己所有。
张某说,他借吴堡县财政局的车是事实,是用于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费用报销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2009年他当收费中心主任时,单位就没有经费了。曾某给的5万元他以单位名义收的,其中1万元给了副主任高某用于单位消费,4万元他打算用于清除山立公司的欠账(买土特产给省里的领导送礼),货单上有张某和取货人的签名,这些都是以收费中心的名义送给领导的,山立公司的账还欠着,一直没有机会销账,4万元钱他一直没有花;2000元的购物卡他花了,3000元的加油卡一直没使用,他认为是一张优惠卡,卡也丢了。2012年8月23日,他同事打电话说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问吴堡县财政局车辆的事,他于同月29日给榆林市检察院的赵永利打电话告诉他在西安住院,8月30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他带回榆林送到看守所;案发后他将涉案款全部交回检察院。他愿意认罪伏法,希望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自首退回涉案款后免刑责
案发后,张某家属将涉案款交回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身为榆林市财政局收费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人民币4万元、加油卡3000元、购物卡2000元,共计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张某借用吴堡县财政局陕K86788车辆并报销该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保险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费用共计60723.39元,经查,吴堡县财政局企财所所长王某证明,张某借用陕K86788车辆费用条据都是经他报销的,条据上的单位名称都是吴堡县财政局,他们本单位开支的条据单位名称都是财政局企财所。而公诉机关提举的该车辆报销票据中单位名称既有吴堡县财政局的,又有吴堡县财政局企财所的,还有部分没有单位名称的,停车费、过路费、加油费无车辆牌号和消费时间信息且无相关证据佐证,张某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故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张某身为榆林市财政局收费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4万元、加油卡3000元、购物卡2000元,共计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全部退缴赃款,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记者 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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