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包夜后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 法院:构成强奸

华商报 @ 2016-09-14 07:37:28

  以“包夜”为名,强行带走一女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还通过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近日,子洲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子王亮有期徒刑4年8个月。

  2011年10月14日晚,王亮以450元价格以“包夜”为名将一女子张秀强行带到子洲县淮宁湾乡前清水沟村王鹏(已判刑)家中。当晚,王亮强行与张秀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王亮不让张秀离开,后又通过威胁等手段与张秀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10月15日,女子张秀报案后,子洲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0日王亮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王亮被捕。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3日提起公诉,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经不公开审理认为,张秀虽系以“包夜”为名带来的妇女,但她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然而王亮采取威胁的方法,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张秀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王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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