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为维护好考场周边路段的交通秩序,给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和安静的考试环境,确保高考顺利进行,佳县交警部门在高考期间对考场周边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然而,管制区内突然来了一名不速之客,他酒驾摩托车不听交警指挥,强行驶入管制区,民警将薛某带至佳县交警大队。
薛某,男,2015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12时许,薛某一人在临县克虎镇吃饭饮酒后,15时许,驾驶无牌“威武”110型两轮摩托车从克虎镇动身去佳县,16时30分许,驾驶无牌“威武”110型两轮摩托车,沿佳县凌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佳县中学大门口高考区时,不听交警指挥,强行驶入管制区,民警将薛某带至佳县交警大队调查处理。2015年6月9日,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报告显示,薛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6.31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薛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且在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1mg/100ml,已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醉酒驾车的临界值 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薛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全案薛某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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