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女子利用管理招待所之便 容留失足女卖淫

华商报 @ 2016-01-11 10:14:32

  利用管理招待所之便,佳县女子王某觉得容留失足妇女卖淫可以抽成。截至案发,王某共容留失足女卖淫8次,抽成70元,另外收取20的住宿费。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王某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失足妇女唐某经电话联系招待所负责人王某后,于2015年3月20日至23日,来到佳县一招待所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该招待所管理人员王某每次从嫖资中抽取10元,共容留唐某从事卖淫活动8次,获利70元。

  唐某给王某支付住宿费人民币20元。2015年3月23日,唐某与嫖娼人员吕某在招待所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被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所得人民币70元被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2015年3月23日,嫖娼男子证实,其在佳县如意招待所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及其支付嫖资30元,招待所管理人员王某抽成10元。

  王某多次容留妇女在其家经营的招待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华商记者 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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