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被拘还不消停 看守所内往人床上泼水打民警

华商报 @ 2016-01-11 10:12:44

       随意殴打他人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进入拘留所后,神木男子并没有消停,向同监室人员的床铺上泼水,还辱骂他人,看守所干警给其做思想工作时,男子拿起水杯向干警扔去,造成伤害,近日,神木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6月20日晚21时许,郭某因殴打他人被神木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拘留五日,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将郭某送到神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郭某躺在地上不予配合,后拘留所民警办理完收拘手续,将郭某关押于行政拘留所208监室,郭某便开始辱骂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将水泼在同监室人员被褥上,并殴打同监室人员。

  次日凌晨1时许,行政拘留所值班民警张某、刘某进入监室对郭某进行劝说未果,便将郭某带到值班室对其做思想工作,郭某仍然无理取闹,并将桌子上的钢质水杯扔在民警张某脸上,致张某受伤,当晚住入神木县医院治疗。

  该院诊断为左眼眉弓软组织挫裂伤、左眼球后出血、左眼球结膜下出血;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广仁医院诊断张某某的伤情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结膜下出血,左眼脸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双眼屈光不正。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看守所干警张某曾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郭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赔偿干警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0元。

  郭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不守监规,殴打同监室人员,公安民警将其带出监室做思想工作,仍无理取闹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将公安民警打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郭某归案后能认罪,并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亦赔偿了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华商记者 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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