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定边男子张某以公司的名义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马铃薯种植及收购合同”,并于2010年5月21日从定边县农业发展银行贷出1000万元收购马铃薯专项资金,后治国荣源公司将该款用于归还“锦德投资公司”的借款及其开支。近日,定边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张某,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警方查明,2006年9月份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由张某担任董事长。2010年为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于同年4月20日以“治国荣源”公司的名义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马铃薯种植及收购合同”,并于2010年5月21日从定边县农业发展银行贷出1000万元收购马铃薯专项资金,后治国荣源公司将该款用于归还“锦德投资公司”的借款及其开支。
据悉,张某成立的公司是政府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马铃薯深加工等生产。2008年,张某以治国荣源公司的100亩土地抵押和定边县人民政府700万元质押,以治国荣源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边县支行申请中长期贷款3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2010年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张某偿还了贷款,随后进行续贷,由于该贷款属于收购马铃薯专项贷款,要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供马铃薯收购合同,银行审核通过后才予以放贷,张某为了使该笔贷款能够顺利通过银行的审核,找到宁夏锦德投资公司的会计陈和让其联系合作方,陈和遂联系了其亲戚沈自成。
2010年4月20日,张某以治国荣源公司名义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马铃薯种植及收购合同”,张某将该合同提供给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边县支行。2010年6月4日沈自成注册成立了“红寺堡马铃署专业合作社”,沈自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和任会计。合作社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发马铃薯生产基地,也没有经营种植、收购马铃薯业务。2010年6月1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边县支行将500万元贷款打入合作社账户,随后陈和将该款转入其私人账户并扣抵张某个人之前欠宁夏锦德投资公司的借款,下剩500万元被告人张某用于公司的其他开支。截至2012年,治国荣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222万元,下欠778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宁夏锦德投资公司负责人为王金玉,会计为陈和,张某从2008年开始多次向该公司借款未还。
张某身为定边县治国荣源公司董事长,以欺骗手段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边县支行巨额专项贷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公司支出,导致贷款未能按期偿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金融秩序和安全,构成骗取贷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华商记者 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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