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一干部出任董事长 非法吸储8500多万

华商报 @ 2015-11-11 08:44:32

身有公职,却在外办公司。经查公司营业期间累计吸收240个投资户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591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兑付存款3353万元。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该公司董事长高某原系榆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

高某向警方供述,由于自己有公职在身,由李某、马某出面注册成立榆阳区金沛咨询有限公司,李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股东是李某、马某,当时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后来又发展两个协议股东为苏某、高某某。经几个股东商议将公司股金发展为650万元,其中高某某出资50万元,李某出资200万、马某出资200万元(因高某原系榆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在交入股款时以马某的名义入股),苏某出资200万元(因苏某原系榆阳区种子站工作人员,在交入股款时以其妻子的名义入股)。当时口头约定,由李某负责公司全盘工作,马某为公司会计,主要负责公司账务,高某某任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公司资金流向。2014年11月,李某、高某、高某某、马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榆阳分局刑拘。

榆阳区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12月13日,李某注册成立了榆林市榆阳区金沛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李某任法定代表人,马某为股东,李某、高某、高某某与苏某(在逃)为实际股东。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以定活入股单的形式,以2.2%左右的月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所吸收的存款再高息转贷他人。经营期间,李某、高某、高某某与苏某商定收益分红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曾先后三次将利润进行分配。至2013年7月,公司资金断链断裂被迫停业。账面反映,该公司营业期间累计吸收240个投资户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591.3866万元。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责令李某、高某退赔未兑付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33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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