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一个正当年的女人,没有将心思用在勤俭持家上,却将双手伸向酒店,一年时间内在榆林市盗窃11起。近日,她被榆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985年出生在内蒙古的崔某,来榆林生活的她没有工作,为了不劳而获、贪图享受,将手伸向了酒店。2014年2月14日晚,崔某在榆阳区古城路一带寻思着怎么搞点钱。她发现眼前有一家宾馆,就装做房客进入这家宾馆,看到前台没人,打开抽屉拿走了里面的150元钱。
如此轻易得手,让崔某心中生起盗窃酒店的念头。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她进出榆阳区各种酒店宾馆,寻找机会盗窃了十起。直到2015年的3月16日,崔某来到榆阳区长城北路一家商务酒店,从前台盗窃了现金9560元后,被酒店的工作人员发现报警。经过审讯,崔某交待了她先后在宾馆、招待所盗窃作案11次,所盗赃物包括现金、手机等,价值从72元至9560元不等,共计14901元。
近日,榆阳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记者 陈冰 通讯员 白小毛 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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