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车被追尾对方给了维修费 妻子又诈骗保险费上万元

华商网-华商报 @ 2015-10-28 07:52:58

    丈夫路遇交通肇事,车子被撞,对方给予了一定的车辆维修费,而妻子郝某却谎称未修理的车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停放时被碰撞,肇事者逃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诈骗理赔款上万元。法院判决郝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郝某,今年45岁,陕西神木县人,系某银行职工。2012年4月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17日,郝某的丈夫李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对其和丈夫共有的丰田越野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2012年1月19日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神木县中鸡路段停靠在路边时,被曹某驾驶的汽车追尾,双方报案后经协商约定,待双方车辆修好后由曹某按实际维修费给李某进行赔偿,后郝谋将被撞车辆开回居所停于楼下。

  2012年2月19日,郝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报案,谎称未修理的车子在其居住的神东小区内停放时被碰撞,肇事者逃逸,要求理赔。经郝某多次催赔后,于3月29日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理赔款13003.02元。同年3月26日李某向曹某索要车辆维修费9000元。同年4月6日,郝某被查获后向保险公司退还了全部诈骗款项。

  郝某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郝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成立。郝某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郝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又向保险公司退还了全部诈骗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郝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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