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铜川一野化放飞朱鹮竟遭三男子用弹弓“狙杀”

华商网-华商报 @ 2016-06-24 07:26:46

    朱鹮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鸟类中的“活化石”的美称,也是陕西独有的“省鸟”,然而近日在铜川市耀州区瑶玉村,一只野化放飞的成年朱鹮,仅仅因为体型大于其他鸟类,看起来比较“稀奇”,而遭三名男子用弹弓“狙杀”。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冯某某已经警方刑拘,另一犯罪嫌疑人郝某正在网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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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耀州区柳林林场朱鹮野化放飞监测站,朱鹮飞回觅食区觅食

路遇“美丽大鸟”用弹弓“狙杀”

  今年6月1日中午12时许,阎良男子冯某和冯某某叔侄俩开车,与临潼人男子郝某三人一同前往铜川耀州区瑶玉村联系包工建房事宜,当车子行至瑶玉村附近路段时,郝某发现的车前方飞过一只白色大鸟,不但体型庞大,而且羽毛颜色看起来非常漂亮,三人觉得很是稀奇。

  随后三人又开车行驶了一段路,停车到河道里方便,而就在此时,郝某再次发现路边的电线上,站着一只和刚才看到的一模一样的大鸟,于是立即就怂恿喜好玩弹弓的冯某将其打下来,并声称这么大的鸟打下来后,带回去还能煮一锅肉。而冯某也经不住郝某的怂恿,觉得这样的鸟确实很大很稀奇,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弹弓连打两下,将这只大鸟打落在地,随后郝某上前将被打死的大鸟用衣服包裹后带回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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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曾提醒“打鸟会被举报”但未听劝阻

  23日下午在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董剑凝称,他们6月2日接到耀州区林业局森林派出所警情协查通报,说是辖区瑶玉村村民在沮河河道里发现一只被打死的朱鹮,脚上还有环志标识,应该是柳林林场放飞的朱鹮。

  “由于朱鹮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随后分局立即组织民警进行调查。”据董剑凝讲,经过民警调取沿路监控视频,通过以车找人的方式,6月6日最终确定阎良人冯某、冯某某叔侄俩有重大嫌疑,随后立即赶到阎良将其抓获,二人到案后对其用弹弓打死朱鹮一事供认不讳,并交代同案犯郝某的信息,民警随后赶到临潼抓捕郝某,但其不在家已逃离。

  据办案民警讲,冯某和冯某某二人到案后,据冯某的侄子冯某某交代称,当天三人在路边射杀朱鹮时,曾有路人看见后提醒“这种大鸟不能打,打了会被举报的”,但其叔叔冯某在郝某的一再怂恿下,并未听从劝阻最后还是用弹弓朱鹮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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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到下午返回时,三人发现朱鹮脚上的环志编码,意识到这可能不是一只普通的大鸟,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停车将射杀的朱鹮扔到河道里,次日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最终二人被警方抓获。”据办案民警称,目前,冯某、冯某某二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警方刑拘,另一同案犯罪嫌疑人郝某目前警方正在追逃之中。

  案例实证:

  重庆三男子猎杀朱鹮分别被判6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5年6月,重庆人王某某等3名被告人在汉中市留坝县二郎庙村用射钉枪将栖息在树上的两只鸟猎杀并逃离现场。当晚,王某某等3名被告人上网查询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家保护动物朱鹮,遂将猎杀的朱鹮尸体丢弃于河流中,随后逃回重庆市家中。2015年6月19日,3名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血痕、羽毛等鉴定,血痕、羽毛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朱鹮所有。

  经汉中市留坝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3名被告人猎杀国家珍贵、濒危保护动物朱鹮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杀、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华商记者 张林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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