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林地也不能私自砍伐 有人这样做被判刑5年罚款1万

华商网-华商报 @ 2015-12-17 07:57:11

山东男子李某经人介绍,在宜君县买了四块速生杨树林,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236株。日前,宜君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所偷伐的236株速生杨树依法没收。

被告人李某今年44岁,系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2014年9月30日,李某在中间人王某、赵某等人的介绍下,认识了铜川市宜君县彭镇仙马渠村村民吕某,并与吕某达成口头协议,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吕某父亲名下的四块速生杨树林,准备采伐出售。期间,二人约定吕某只负责出让林木所有权,由李某自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李某预先付给了吕某1万元定金。

双方达成协议后,同年10月1日,李某在找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果情况下,擅自雇佣民工开始采伐该片树林,并与10月3日将所采伐木料往外转运,在运输林木过程中,被宜君县太安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随后宜君县公安局太安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所运输木材扣押。经现场勘查鉴定,李某所采伐速生杨共236株,平均胸径24.2厘米,平均树高20.2米,面积8亩,林木立木蓄积量103.58立方米。由于李某采伐树木未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且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该案随后移交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并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上述判决,并对太安森林公安派出所扣押的236株速生杨树木材,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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