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拨人在夜市用餐,因座位问题起冲突,进而发生当街追砍行为,致多人受伤。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瑚某、汪某做出有期刑判决。
事情发生在2016年3月13日24时许,瑚某(未成年人)和孙某等人在镇安县桂花路夜市烤肉摊吃饭,吃完饭要离开时,与前来吃饭的朱某、季某等人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进而拉扯动手打起来。未成年的瑚某返回租住房后,将此事告知朋友南某、汪某、李某,并让三人帮忙殴打朱某等人。随后,瑚某取出藏在房间床下的1把武士刀及4把砍刀,和朋友南某等4人手持砍刀、驾摩托车赶往桂花路追砍季某、朱某等人,造成朱某轻伤一级损伤。
华商报记者从镇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南某、汪某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被告人汪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南某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汪某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华商记者 陈永辉 通讯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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