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10万元借给妻嫂后,男子索要无果,后妻嫂在他人担保下写了还款保证书,不料日后玩儿起了“失踪”,男子一怒之下,将妻嫂和担保人告上法庭。近日,洛南县人民法院灵口法庭判定,担保人和妻嫂都要承担清偿责任。
杨某系秦某之妻嫂,2013年7月杨某借了秦某10万元用于做生意,借款后杨某外出无法联系,2014年3月杨某回家,当月20日杨某丈夫出车祸去世,杨某继父李某及家人去帮忙办理丧事,22日双方商谈归还借款未果,23日双方再次协商时,因杨某无力偿还,李某向秦某出具了担保书,保证杨某半年内还款50000元,剩余50000元一年内还清。杨某在办完其夫丧事后外出,后下落不明。秦某多次寻找二人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李某辩称其女儿杨某丈夫2014年3月20日出车祸去世,其同家人当天就去杨某家帮忙处理丧事,22日秦某与杨某商谈归还借款一事未果,23日晚又继续商谈,秦某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杨某娘家亲戚担保,如果不担保就不能脱身,在此情况下他出面为杨某担保,其担保书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秦某胁迫所致,其写担保书的本意是督促杨某还款并能顺利从现场脱身,就算是认为该担保成立,该担保系一般保证,秦某起诉已过保证期间,应免除其保证责任。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辩称的其担保是受秦某胁迫所致,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之观点证据不足,即就是确系胁迫,其亦未依法行使撤销,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且其在出具担保书时,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该担保为连带保证,故李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
现实生活中,常有人碍于亲友情面等原因,盲目担保惹来诸多麻烦。在此,法院提醒大家在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即便为他人担保,一定要量力而行,了解被担保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免自身陷入债务纠纷。 洛南县人民法院 张淑娥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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