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被执行人乘坐高铁这些高消费行为,都会受限制。”7月21日,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华商报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等行为。
华商报记者随后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法院网看到, 其确实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这份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刚刚公布,从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新规定提到,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最高法院还通报了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情况。
华商记者 黄涛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