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陕西汉中西乡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朱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朱某注册成立西乡县宏一石材厂并投产经营。期间,他先后雇佣了刘世荣、黄仁吉、屈荣贵等人在其石材厂做工。截止2014年6月,共拖欠石材厂2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34780元,2014年6月底朱某不知所踪。
无奈之下,工人们将朱某投诉到了西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5年3月25日,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今年4月17日,劳动监察部门还在西乡县宏一石材厂门口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责令朱某在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期限届满,朱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随后,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西乡县公安局。西乡县公安局立案后经网上追逃,2015年6月底被告人在广西省北海市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作为西乡县宏一石材厂的实际控制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刑罚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过合议,当庭判决宣判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华商记者 周金柱 袁小锋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