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的案件。年近八旬的老汉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
汉阴县村民李某某年近八旬,一直将祖辈留下来的一支土火枪(2号检材)藏匿在家中,并于十几年前用钢管和木头组装一支土火枪(1号检材),用于打猎以及守护自家庄稼。2015年9月1日,汉阴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李某某家查获土火枪两支,黑火药100克,铁砂籽200克。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号疑似土火枪被认定为枪支,2号疑似土火枪未被认定为枪支。
经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对李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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