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西安两地行政案件划归铁路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

华商报 @ 2016-01-15 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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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月18日起,西安、安康两地的“民告官”案件及环境资源案件将由西安两级三个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想“民告官”,将不再向原来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出。

  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以后由谁管?

  行政案件:西安、安康的“民告官”案件由铁路法院管

  今天,省高院发布《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简称《规定》)。即日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开始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

  我省的铁路法院共有三个,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规定,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9区4县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安康市1区9县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西安铁路运输中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院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

  为处理好试点前后案件管辖的衔接,有一些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包括《规定》实施以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生效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环境资源案件:涉环境案件包括行政、民事、刑事案件

  与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类似,西安、安康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案件也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

  据介绍,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案件。其中,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纠纷等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以及环境资源渎职犯罪案件。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西安市辖区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安康市辖区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西安市、安康市辖区内的重大、复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省高院指定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对于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在《规定》实施前,已在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或者对在《规定》实施前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以及提出申诉的案件,不适用《规定》。

  根据省编办批准的铁路两级三院内设机构的编制,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增设两个行政审判庭和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增设一个行政审判庭和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新增设的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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